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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Regulation

反贿赂/反腐败管理

  1、 定义:重要环节、重要部位人员包括公司涉及物资采购、工程发包、外购物资验收等相关工作人员.

  2、重要环节、重要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,重要岗位人员向公司签订《反贿赂/反腐败承诺书》。

  3、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时,需将《廉洁合作约定》加入合同中,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  3、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
  (1)遵照国家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;

  (2)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;

  (3)加强对重要环节、重要部位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;

  (4)贯彻落实《反贿赂/反腐败承诺书》,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,坚持标本兼治,完善制度建设;

  (5)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;

  (6)负责持续改进本管理制度。

  4、承诺人/公司应遵循以下职责:

  (1)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;

  (2)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;

  (3)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的管理;

  (4)若违反承诺,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5、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,公司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、互相配合。

  6、开展反贿赂/反腐败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:

  (1)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,并公布举报电话。

  (2)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、规律,在教育、制度、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,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。

  7、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。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,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,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,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8、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环节、重要部位人员的管理,并将其执行《承诺书》的情况作为考察、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。

  9、公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,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不履行《承诺书》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理和提出处理建议。

  10、对重要环节、重要部位人员违反本制度的,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
  11、对与本公司经济活动往来的公司人员违反《廉洁合作约定》的,坚决取消其供应商、服务商资格,构成商业贿赂(行贿)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12、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公司检举揭发腐败行为,检举的受理、调查等各个环节,必须严格保密,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、部门、公司名称等情况,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,调查核实情况时,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,不得暴露检举人,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,不得鉴定笔迹,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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